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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单位委员条例和登记表

  2014/05/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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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具体要求,结合本专业工作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木标委)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全国木材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工作组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林业局直接领导,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条  为了发挥木材工作者参加木材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共同为我国木材标准化事业做出贡献,同时,推动本单位(企业)的木材标准化工作向前发展,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及木材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决定发展单位委员。

第三条  作为本标委会单位委员的企、事业单位.是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的成员,在木材标准化工作上接受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单位委员的组成:

1.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2.木材流通领域中的主要用材和经销单位;

    3.林业科研单位、林业大学、中专院校及与之有关的设计、研究部门;

    4.林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进出口商检部门;

第五条  单位委员的权利

    1.对木标委木材标准制,修订草案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2.参与本委组织的木材标准制,修订研讨,起草工作会议和标准审定会议;

3.定期得到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免费提供的专业刊物、国内外木材标准化信息和相关标准。优先安排所需木材标准技术咨询及技术培训;

4.单位委员在开展专业标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本委将通过各种形式推广其经验予以表彰。

第六条  单位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每年向木标委报导本单位标准化活动情况;

2.积极参加本委主持的有关会议、培训和标准化活动;

3.支持和承担木标委安排的标准制、修订的有关调查、测试验证工作。反映执行木材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反馈木标委征询的有关意见;

4.有宣贯和检查监督木材标准执行情况的权利;

5.参加单位委员的企、事业单位,每年(3月份以前)须向标委会交纳会费1000元。

第七条  单位委员资格由木标委审查,任定后发给单位委员证书和单位委员代表证书。单位委员代表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及时函告木标委秘书处办理更名换证手续。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071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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